案件名称 | 武汉蓝盾之星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6〕第17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蓝盾之星工程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91420105347296592U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管* | |
违法事实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襄阳市青隽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B 地块施工单位,2021年7月,浙江建工将防水工程分包给武汉蓝盾之星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18.3.2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武汉蓝盾之星工程有限公司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武汉蓝盾之星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工程合同价款2%即136498元的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4/t20260409_398506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