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基本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孤儿年满18岁。
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需提供居住证)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且无住宅基地;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基本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年满18岁的孤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指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且无住宅基地;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三)住房困难家庭人群
基本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年满18岁的孤儿。
申请条件:
不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类别条件,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落户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且无住宅基地。符合《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四)新就业职工人群
基本条件: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年满18岁的单身居民。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五)专业人才人群
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的。
申请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六)异地务工人群
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的珠海异地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未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保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三、办理材料
(一)我要申请公租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家庭人群)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视情况提交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必要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必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视情况提交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无申报收入证明 | 视情况提交 |
6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无收入声明或失业证明 | 必要 |
7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 视情况提交 |
8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视情况提交 |
9 |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视情况提交 |
10 | 未成年子女学生证或成年子女就读证明 | 视情况提交 |
11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无养老金保险金证明 | 视情况提交 |
(二)我要申请公租房(新就业职工人群、专业人才人群、异地务工人群)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1 | 优先配租证明材料:残疾、优抚、低保、见义勇为等证明材料 | 视情况提交 |
2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 必要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必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或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 视情况提交 |
5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单身提供个人承诺书) | 视情况提交 |
6 | 申请人劳动合同 | 必要 |
7 |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证 | 视情况提交 |
8 | 未成年子女学生证或成年子女就读证明 | 视情况提交 |
9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无养老金保险金证明 | 视情况提交 |
10 | 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师资格 | 必要 |
11 | 申请人学历、技术资格等证明 | 必要 |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搜索https://www.gdzwfw.gov.cn/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

第二步:在搜索框输入“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第三步:选择“珠海市”,接着选择所在区,点击办事指南。



第四步:点击在线办理。

第五步:转跳至实名认证,用微信扫码登录。

第六步:根据自己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选择。

第七步:根据提示步骤填写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填写完成后提交。

五、咨询方式
香洲区咨询电话:0756-2635995、0756-2635211,咨询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宝汇路与宝盛路交叉口正北方向152米(原保税区应急中心楼)二楼205室。
金湾区咨询电话:0756-7263101,咨询地址:金湾区金鑫路137号市民服务中心C2-713室。
斗门区咨询电话:0756-2789454,咨询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虹桥四路建设大厦行政服务大厅一楼19窗口。
高新区咨询电话:0756-3145704,咨询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大洲科技园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0窗口。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tzgg/content/post_38952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