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分包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6〕第16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913300001429123557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赵* | |
违法事实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襄阳市青隽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B 地块施工单位,在襄阳市青隽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第二标段(B地块)项目施工过程中,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仅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湖北诚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仅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武汉蓝盾之星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承接消防工程的湖北诚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的武汉蓝盾之星工程有限公司均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的规定,应当认定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为违法分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工程分包合同价款0.5%即90317.5元的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4/t20260409_398506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