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开展城镇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鼓励城镇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kmszjjcgc@163.com;
2.传真电话:0871-63178738;
3.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60室。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9日。
附件:关于鼓励城镇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年4月10日
关于鼓励城镇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探索推动城镇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品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城镇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是指以消除住房安全隐患、完善居住功能为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业主)作为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对符合下文适用范围的,依法申请进行原拆原建、拆除翻建的自主更新方式。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品质、完善配套设施为目标,采取“一项目一方案”,稳步推进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原则。严格遵循“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改造意愿。
2.依法推进原则。土地、房屋等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对房改房、国有公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完全产权房屋,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完全产权。
3.合规守底原则。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管控要求。
4.民生优先原则。坚持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居住品质等民生事项优先的原则,改造后住房套数不得增加。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含磨憨-磨丁托管区)国有土地上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或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
2.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的非成套住宅,且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3.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或者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或者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地段等区域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办理。对居住、办公、商业等功能混合、难以分离的房屋,可统一规划、整体改造,但不得增加办公、商业面积。
二、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请与批准。拟开展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的小区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可作为申请主体,也可按规定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充分征求相关房屋产权所有人意见(包括资金筹资方案),经所有房屋产权人表决同意后,向属地街道(乡、镇)提交项目申请意见书,由属地街道(乡、镇)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后,纳入各县(市)区改造计划。纳入改造计划的可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
(二)确定实施主体。申请主体可授权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适合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建设管理经验的企业实施。实施主体负责自主更新方案编制、报批报建等工作。
(三)编制实施方案。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申请意向书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实施方案》,深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估算、资金筹措、产权结构、房屋分配、建设时序、物业管理、项目监督及运营等内容,由辖区街道(乡镇)指导,实施主体组织房屋产权人进行表决,经所有房屋产权人表决同意后,由实施主体报送属地街道(乡镇)出具复核意见。
(四)联合审查和审批。属地街道(乡镇)持实施方案和相关材料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审查申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供电、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施工建设。实施主体依法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在全体房屋产权所有人完成腾房后,按规定组织施工单位开展楼体拆除、场地平整、动工建设等工作,并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过程监督。
(六)验收登记。项目建成后,实施主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联合验收,通过验收并完成竣工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可按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改造资金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资金主要由房屋所有权人筹集,可按照房屋更新后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筹措资金。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房,所有权人可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更新后住房维修基金按照新交付商品房有关规定重新缴纳。
(二)财政资金补贴。社区用房、养老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建设。符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内资金支持方向的配套设施项目可加大项目谋划包装,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推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社会资本参与。更新范围内可合理设置配套商业等设施,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对部分房屋产权人难以筹集资金的,可引入第三方出资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实施更新,产权归出资人所有。
(四)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可提供中长期、低利率贷款服务,支持实施单位以项目经营收益权以及银行的相关政策采用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改建期间阶段性担保、更新后房屋抵押的方式为居民发放个人按揭贷款。
四、相关支持政策
(一)增加建筑面积。按照《住宅项目规范》,为完善居住功能,可合理增加套内住宅建筑面积和加装电梯等共有设施,其增加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原地上建筑面积的20%,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按套数不变,增加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不超原面积的10%。对应增加的套型建筑面积可计入个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超出本条款规定的,应按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地块容积率须符合昆明市中心城区开发强度管控要求。
(二)增加公共配套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由小区业主共同表决同意并履行自主筹集资金的,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消防、供配电等配套设施,不补交土地价款,相关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对地下停车位等可分割产权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建设但不愿意出资的,可由实施主体或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相关产权归出资人所有。社区用房、养老用房等必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不计入容积率,资金由属地人民政府投入,相关产权归属地人民政府。
(三)优化技术标准。以栋为单位或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更新的,在满足日照、消防,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对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面宽、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四)支持费用减免。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五)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应建立“更新即登记”联动机制,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税务、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互通,可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灵活采用不同等级类型提供服务。
(六)实行绿色通道审批。自主更新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机制,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优化项目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流程,推动项目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属地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辖区街道(乡镇)做好政策宣传、项目申请和审核、工作协调等工作,确保自主更新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强化资金管理。老旧住宅自主更新项目须设置资金专用账户,进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自主更新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接受房屋所有权人、自主更新委员会、辖区街道(乡镇)的监督。
(三)强化民生保障。属地政府应加强统筹,将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闲置资源,优先安排用于解决自主更新项目业主的过渡安置需求,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减免租金。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老旧住宅自主更新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年。
原文地址:https://zfjs.km.gov.cn/c/2026-04-10/507038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