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双龙风景旅游区、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强化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治理效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路径,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为导向,积极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控。在勘察设计环节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方案、土方平衡论证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细化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措施,强化建筑垃圾减量化源头管控。
(二)强化过程管理。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按照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精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过程管控,切实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排放闭环管控等相关制度。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处置的全流程跟踪与监管,确保每一批次建筑垃圾的来源、去向、数量及处置方式等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形成“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链条。全面推行末端卸点付费机制,促进运输企业规范运输、合规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工作目标圆满完成。要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互联,切实解决建筑垃圾减量化痛难点问题。
(二)加强监管工作。要强化跟踪问效,定期排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动态跟踪专项治理工作进展,评估本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推进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优化治理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相关举措的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工作,提升行业和市场认可度。及时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氛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垃圾减量化勘察设计实施意见
2.建筑垃圾减量化计价、施工招投标及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1
建筑垃圾减量化勘察设计实施意见
一、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相关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应对设计单位明确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方案、措施等要求,将土方平衡论证方案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从源头强化管控。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指南》及我市相关要求,结合地形地貌与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工程设计。以减量化为导向,科学确定设计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落实竖向设计内容,杜绝大填大挖、过度改造等粗放式建设行为,优化设计方案,严控土方开挖总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浙江省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指南》和我市相关要求纳入审查核心内容,重点核查减量化设计措施的编制完整性与落实合规性,督促落实相关要求。
同时,各单位还应围绕各自职责,从勘察设计源头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路基回填、场地硬化、人行道铺设、墙体砌筑材料等部位的优先应用。
二、建筑垃圾减量化勘察设计要点
(一)建筑工程
1.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方案、土方平衡论证方案;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细化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措施。
2.结合周边道路及场地竖向设计,以减量化为导向合理确定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
3.在满足现行规范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地下室层高和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减少地下室开挖深度。
4.鼓励项目全装修交付。需要二次装修的,室内墙体建议在装修时砌筑。
5.建筑方案设计时,提倡采用建筑规则性形体、模数统一、模块协同。
6.施工图应明确土建与装修施工图工程做法界限,避免重复工程量。
7.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
8.结构设计中应合理确定底板厚度、基础形式。
(二)基坑工程
1.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应进行多方案对比,减少土方开挖外运。
2.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有土方外运合理性内容。
(三)风景园林工程
1.合理利用原有地形、植被和水系,减少场地扰动和土方调运。
2.对场地内原有乔木和灌木,具备条件的应原位保留或就近移植利用。
3.铺装设计宜采用模数化、标准化。
4.景观构筑物宜采用装配式设计,鼓励使用可持续材料。
5.雨水花园、生态草沟等设施宜利用场地内开挖土方与再生骨料。
(四)市政工程
1.道路微改造设计应合理确定改造范围,避免改造范围扩大。
2.道路改造应充分利用原有条件,减少路基大开挖、大填方。
3.道路改造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应明确就地处理、回用路径。
4.对于可标准化的各类设施,宜采用预制化、装配式构件。
5.因地制宜,合理选用可靠材料,减少道路频繁改造,实现长效低废。
附件2
建筑垃圾减量化计价、施工招投标及施工管理
若干规定
一、不同阶段计价规定
1.初步设计阶段:概算编制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渣土场外运输费、渣土消纳处置费列入工程概算,原则上可将渣土消纳处置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直接与消纳场结算。渣土消纳场应向社会公开以“自然方(㎥)”或“吨(t)”为计量单位的渣土消纳处置费收费标准。
2.工程招标阶段: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将渣土场外运输费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费用计入造价。渣土场外运输费清单项目特征中,应载明渣土外运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选定的消纳场具体名称或渣土外运运距等。
3.工程结算阶段:工程结算应将电子转移联单作为渣土场外运输费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渣土或未提供电子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的,其渣土场外运输工程量不予计量。渣土场外运输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及现行计价规定计算,原则上理论计算总重量按外运土石(岩)层体积乘以相应土石(岩)容重计量。
具体渣土场外运输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计量计价结算:
(1)移出人和接收人两端均设有地磅称重
将核定的移出量与接收量进行比对,取两者中的较轻值作为联单计算重量,再将联单总重量与理论计算总重量进行比对。有地勘报告土石(岩)容重的,渣土场外运输工程量按第3条第2款规定计算;无地勘报告土石(岩)容重的,渣土场外运输工程量按第3条第3款规定计算。
(2)仅接收人一端设有地磅称重,且有地勘报告土石(岩)容重
利用开挖的土方进行场内平衡回填时,回填土方容重按地勘报告中土层容重的最大值计算。渣土场外运输工程量按以下原则结算:
①若联单总重量≥理论计算总重量,则渣土场外运输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及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量执行;
②若联单总重量<理论计算总重量,则结合容重标准、损耗等因素,综合考虑5%的误差,渣土场外运输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及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量×(联单总重量/理论计算总重量)×105%,且不得超过按竣工图纸及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量。
(3)仅接收人一端设有地磅称重,且无地勘报告土石(岩)容重
土石(岩)容重以发承包双方现场实测核定的数据为准;无实测核定数据的,土方综合容重可参考1.8t/㎥计算,石(岩)方综合容重可参考2.2t/㎥计算。利用开挖的土方进行场内平衡回填时,回填土方综合容重以发承包双方现场实测核定的数据为准;无实测核定数据的,可参考1.8t/㎥计算。具体结算原则如下:
①若联单总重量≥理论计算总重量,则渣土场外运输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及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量执行;
②若联单总重量<理论计算总重量,则渣土场外运输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及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体积×(联单总重量/理论计算总重量)。
二、施工招投标方面
招标人应将包含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措施的施工图纸与招标文件其它部分一并提供给投标人,让投标人在知悉招标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及目标要求后,再编制合理的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以及相关违约处罚、结算方式等。
三、施工管理方面
1.压实主体责任
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协调机制,全面统筹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合同文本,及时支付减量化措施费。
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有效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落实“一工地一档”制度,将审核的专项方案、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电子转移联单等纳入建档资料中。
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等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等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
2.压实监管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工地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参建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减量化专项方案开展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视频监控、号牌识别等设备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情况、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等,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责令整改,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鼓励劳务分包单位“落手清”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落手清”要求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明确劳务分包单位在建筑垃圾清理、分类和初步处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建立“落手清”激励机制,对严格执行“落手清”制度、成效显著的劳务分包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或在后续合作中优先考虑;对未落实“落手清”要求、造成建筑垃圾堆积或混合处置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施工或清退。
4.建立举报机制
在建筑工地现场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偷运乱倒、混装混运等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多维度、常态化的监管格局。
5.强化闭环管理
严格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必须通过“省系统”如实填写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车辆信息、运输路线、消纳处置场所等内容,创建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车辆需随车携带电子联单或运输处置核准凭证。消纳处置场所在接收建筑垃圾时,应认真核对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并在“省系统”上及时确认接收情况,形成“产生—运输—消纳”全过程的闭环管理链条。项目完工后,依托“省系统”进行核准量与实际外运量的核验,杜绝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随意处置等问题。
参建单位如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视情况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原文地址:http://jsj.jinhua.gov.cn/col/col1229168694/art/2026/art_d364056d2f7442d98542a39cd28cb4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