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我局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管制处理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二、我局办事指南请进入政务服务栏目,或者市政务中心服务点咨询。
三、信访投诉举报
电话形式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813-2206154),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收件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1号,邮编:643000。
原文地址:https://www.zg.gov.cn/zgsrmzf/c00142/pc/content/content_189262834540468633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