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核查,我中心于2023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株房维〔2023〕1号)部分内容与《株洲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存在条款抵触问题,且我中心不具备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主体资格,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株洲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