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同城同价政策,统一规范咸宁高新区自来水价格,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部署,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 政策依据:根据《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鄂发改价管〔2023〕130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咸宁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价费[2016]12号)、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咸宁高新区纳人城区范围自来水价格的回复意见》等相关规定。
● 执行范围:咸宁高新区全域(含一、二、三期及陆港物流园等区域)。
● 执行时间:2026年5月1日起。
● 价格标准:城区供水实行同城同价、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及用途,水价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污水处理费随水价代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特种用水1.40元/吨。
用水性质 | 阶梯 | 月用水量(m³) | 水价(元/m³) | 污水处理费(元/m³) |
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 0-20(含20) | 1.50 | 0.95 |
第二阶梯 | 20-25(含25) | 2.25 | 0.95 | |
第三阶梯 | 25以上 | 3.00 | 0.95 | |
非居民用水 | 1.85 | 1.4 | ||
特种用水 | 3.00 | 1.4 |
● 惠民政策:低保、特困家庭月用水5立方米内(含)执行1.20元/立方米,超过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相关说明: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咨询电话:高新区管委会 0715-8212345
市 住 新 局 0715-8898757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