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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3 09:40:10 本文标签: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变更 芜湖市 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建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建局、高新区(弋江区)规建局(住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芜湖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

审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消防设计变更情形

本指引所称消防设计变更,是指对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分为重大变更、非重大变更两种类别。

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消防设计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布局,包括改变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

2.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消防建筑高度、层数;

3.改变建设工程保温形式,降低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改变防火分区设置,改变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避难走道、消防电梯的数量或位置;

5.改变消防安全疏散逻辑;

6.改变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动机房、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的位置。

(二)给排水专业

1.改变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源、服务范围及分区;

2.改变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结构形式;

3.改变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系统类型、数量及重要的系统参数。

(三)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方式;

2.改变防排烟设计实质性参数;

3.增加中央空调风管系统。

(四)电气专业

1.改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2.改变消防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改变联动控制重要内容。

(五)其他

1.各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重大变更;

2.改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计;

3.改变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情况;

4.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四、消防设计变更流程

(一)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特殊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消防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查;其他建设工程,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二)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需制定变更清单,并将变更清单及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材料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复核情况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

2.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复核确认意见及涉及的相关设计文件纳入消防审验档案管理资料。

五、消防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一)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应由所有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变更可执行首次技术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全文执行;

(二)所有消防设计变更在提交变更申请时,应当明确变更情形。对于难以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变更或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可报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重大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提前违法施工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

(四)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市政府有新法规和文件要求,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新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准。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原文地址:https://zjw.wuhu.gov.cn/xwzx/tzgg/8923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