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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信建罚告字[2025]第053号、第054号)

发布日期:2026-04-27 10:18:30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 告知书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张文娟:

本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建罚告字[2025]第053号、第054号),因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告如下:

经查,你(单位)将中梁·申州壹号院1#楼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捌仟贰佰(¥828200.00)元整,并责令改正;

2、对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娟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元(¥65400.00)元整;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联系我单位指定联系人(李震,电话:0376-7639789),书面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j.xinyang.gov.cn/2026/04-23/781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