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速危旧房改造攻坚进程,加快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我局草拟了《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新增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以实名方式反馈我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8日。
邮寄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010办公室
邮编:629000;联系电话:(0825)2310127
电子邮箱:2427229521@qq.com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7日
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新增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我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已进入攻坚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结构性问题逐渐凸显,制约工作从“点上突破”向“面上成势”转变。为全面提速危旧房改造攻坚进程,加快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措施》基础上,对我市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体系进行完善,特制定以下新增支持政策。
第一条 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十五五”城市更新行动需求,按程序对更新规划单元和更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和规划修改,提高对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管理的精准性和合理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条 支持提质扩容。探索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容量综合统筹,在符合城市安全和品质前提下,对危旧房新建改造地块改造难度大、资金缺口大、群众意愿强的片区项目,在满足单元详细规划基础上,按照“一处一策”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容积率支持,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适当优化相应规划指标,严禁盲目抬高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三条 优化建筑设计。建筑间距可按不低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0.8倍确定。
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址拆除重建项目满足现行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指标和要求可按不低于改造前水平控制,但应综合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性管理等保障措施提高结构、消防安全水平,并通过“第五立面”改造、垂直绿化等方式提高绿化水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简化供地审批程序。原址拆除重建的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与原房屋宗地范围一致,重建后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超过重建前的建筑面积只能用于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保持原有土地使用权利性质不变的,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不再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五条 优化土地供给。对于以旧换新改造的商业、住宅项目,在拆迁完成形成“净地”,经市政府同意后以无偿划拨方式依法重新供给项目实施单位,并办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安置还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按《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城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公告》(遂自然资规公〔2022〕16号,执行期间出让金标准如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征收;非安置还房划拨转出让的,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要求进行评估确定,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被拆迁户原房屋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剩余使用年限办理其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内的不动产权证;超出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部分补交土地出让金按遂自然资规公〔2022〕16号(执行期间出让金标准如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征收,且土地出让到期时间与原有产权部分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六条 支持预编不动产单元+预告登记。城市更新项目签订产权调整协议后,项目实施主体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编不动产单元,申请材料简化为“产权调整协议+更新改造项目建筑设计备案方案”;原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凭预编编码及产权调整协议,可直接办理预告登记,保障更新期间不动产权利延续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七条 支持债券资金倾斜。对通过省级“联审联评”进入备选库且达到发行条件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优先足额给予专项债券支持。市上每年举列债券资金额度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支持加大财政激励力度。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健康发展资金中单列部分资金,对各辖区片区改造项目给予一定奖补,202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
危旧房改造项目产生的市、县两级财政新增收益全额用于危旧房改造工作,其中市本级部分通过规范方式用于激励各辖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支持推行“财金互动”。对在我市城镇危旧房改造中提供专项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延长贷款期限或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在公积金、社保基金等政策性存款存放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政府性资源倾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投向城市更新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遂宁金融监管分局)
第十条 鼓励国企参与。鼓励具备较强统筹协调能力、资金实力和建设运营经验的国有企业参与危旧房改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支持公积金提取。符合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条件且实际支付以旧换新费用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费用。(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 支持过渡保障。对改造房屋系房屋所有权人唯一住房的,在改造期内,统筹公租房、闲置安置房等,对群众进行过渡保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支持管线表箱迁改与配套建设。对维修加固项目,红线内涉及水、电、气、通信等管线表箱迁改,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迁移,不收取费用。
对新建项目原房拆除过程中,涉及水、电、气、通信等管线的迁改,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迁移,不收取费用。
新房建设过程中,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新建配套,项目红线外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项目红线内由实施单位负责。
产权人有表箱有户头的,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迁移,不收取费用;产权人无表箱无户头的,按安装成本价收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发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支持国有资产划转。市属、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闲置资产或出租资产,无偿划拨给辖区支持危旧房片区改造。(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灵活改造方式。探索“面积折抵+费用分担”机制,对自建房原建筑面积较大的产权人,在新建或置换时可适当减少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折算,用于抵扣其应承担的改造成本。
衔接房票安置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危旧房住户持“房票”进行异地置换。推行异地整合改造模式,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引导周边零散分布的危旧房住户自愿参与集中安置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遂宁市国有土地上城镇危旧房的改造,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政策措施》在有效期内继续适用。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1bc04efcc520fc731e9e6fa5112f94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