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
2025年10月5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佛冈校区“第二期教学楼B1栋B2栋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佛冈水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没有及时检查发现泵车公司未严格按照《汽车泵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隐患,对泵车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以上事实有《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冈水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32号),你单位4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9037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