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60280/2026-120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住更局、恩施州自建局、恩施州市场监管局、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住更发〔2026〕4号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3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效,现将《恩施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八步工作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恩施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八步工作法”
恩施州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恩施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八步工作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湖北省加装电梯“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法。
一、意愿征询与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本单元意愿征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应配合做好业主意见收集和有关协调工作。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住宅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意见统一、资金筹集、协议签订、设计委托、项目申报、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及后期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部分业主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二、方案编制与初步审查
业主表决同意后,实施主体应依据业主意愿编制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前须调阅或补充获取房屋原始建筑、结构及地质资料,进行必要安全性评估,确保不影响原建筑主体结构安全。
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面积,尽量减少对公共绿地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方案编制完成后,实施主体应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加装电梯“一件事”平台在线申报,或向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专窗提交申请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及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现场勘察,综合评估空间条件、结构安全、消防影响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三、签订协议与资金筹集
通过初步审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住宅单元业主,就电梯建设、管理、资金筹集及维护保养等进行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包含资金筹集与分摊方案、电梯品牌与配置选型、后期运维模式与经费来源等关键内容。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家庭或父母、子女承担的电梯建设费用;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加装电梯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共享电梯”“租赁式电梯”等多元化商业模式。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奖补政策。
四、深化设计与信息公示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施工图等,并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井道尺寸、井道高度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设计文件应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电梯外观风格应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具备条件的楼栋、住宅单元采取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设计效果图及利害关系人异议反映渠道等。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组织相关方协商调解或召开听证会,调解或听证情况应书面记录;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意见书。
五、联合审查与许可备案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实施主体应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加装电梯“一件事”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专窗补充提交设计方案、书面协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公示意见、联合审查申报表等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召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鼓励开展成片连片加装电梯,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办理审批、集中采购、统一维护保养等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
施工前,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安装和监理工作。限额以上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纳入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下加装电梯工程,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小散工程监管备案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强化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六、施工组织与质量安全责任
实施主体依法对加装电梯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应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各参建单位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依法对各自承揽业务的质量安全负责。
电梯土建工程(井道、底坑、机房)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由监理单位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电梯安装单位应在电梯安装前,将经审查合格的联合审查意见书提交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开展安装作业。安装完成后,应及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与建设档案移交
电梯完工并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所在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指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将相关建设档案资料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八、使用登记与后期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公司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电梯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交付竣工验收资料。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须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障电梯安全平稳运行。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相关责任险种,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附则:
1.本工作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恩施州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未纳入征收拆除计划、未列入危房改造范围且建筑结构满足安全要求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2.本工作法由恩施州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3.本工作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地址:http://zjw.enshi.gov.cn/bmwj/202604/t20260424_180025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