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由其负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并签订《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方责任、受托方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4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书
委托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托方: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委托方将依法由其负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受托方具体实施。
一、委托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
二、委托权限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工程技术标准,拟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市主城区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以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工程参建各单位(包括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包括图审、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受监的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 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负责对受监的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负责实施受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六)负责做好受监消防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 监督检查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受监工程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受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做好受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受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对受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九)负责对受监的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问题责令整改或停工;依法将工程参建责任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呈报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处罚;将参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或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为呈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记录。
(十)负责受监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或保修期内)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的质量安全投诉并督促处理。
(十一)参与受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配合对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指导和监督各区住建部门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管辖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进行定期和随机监督抽检。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按委托权限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按委托权限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组织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至2030年8月22日终止。委托期限到期后,如无新增或需调整的工作,本委托书自动延续执行。
原文地址:http://hkjsj.haikou.gov.cn/xxgk1/gsgg/202604/t152257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