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六安市住建局六安市自然资源局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2 12:12:44 本文标签:自然资源 基础设施 管理工作 六安市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多建设局

六安市青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市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住建局进行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社区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市住建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规划区以内,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由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