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我局研究起草了《邢台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2025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要以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具体任务,提出要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立法工作。近年来,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兄弟地市先行探索,制定了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我市高位推动城市更新立法工作,2026年1月,市人大将《邢台市城市更新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20252026年,市住建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文件精神,积极对接住建部、省住建厅,赴南京、苏州、太原、石家庄、唐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积极借鉴相关城市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实际起草形成《邢台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邢台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八条。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施城市更新的基本原则,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职能和市有关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专家智库制度和信息系统。
(二)规划和计划(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引导。
(三)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确定和责任。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执行、修改等要求,明确协议搬迁要求。明确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建、老旧厂区改造、老旧街区改造、历史文化更新、市政基础设施更新、公共空间更新、既有建筑更新、加装电梯等城市更新内容。
(四)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社会风险评估,在项目财政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容积率、绿地率、消防安全、用地保障、分层开发、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项目审批等方面为城市更新提供保障。
(五)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国有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中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解释城市体检、物业权利人概念,明确开发区适用本条例以及条例施行日期。
四、主要特点
(一)紧扣国家要求,明确更新分类。充分落实国家《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要求,明确我市城市更新行动主要任务,包括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建、老旧厂区改造、老旧街区改造、历史文化更新、市政基础设施更新、公共空间更新、既有建筑更新、加装电梯等。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定权责分工。明确政府、部门、物业权利人、实施主体等在城市更新中的权责分工,为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实施模式提供法治支撑。
(三)建立实施路径,提出支持措施。构建体检先行、规划引领、设计指引、项目牵引的城市更新实施路径,明确了城市体检评估、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库的法律地位,保障城市更新有序实施。明确土地利用、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着力破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难点痛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