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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公布2026年第十九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主要事项变更)审查结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5-12 14:19:53 本文标签:工程质量检测 审查结果 自治区 住建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号〔2025〕2847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将2026年第十九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主要事项变更)审查结果予以公布。审查结果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桂建云→行政审批系统→行政审批→审查结果”查询具体意见。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主要事项变更)审查结果汇总表(2026-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7日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主要事项变更)

审查结果汇总表(2026-19)

序号

企业名称人

变更

序号

涉及专项

资质

申请变更类型

变更前

变更后

审查

结果

桂林振弘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5人)

1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技术人员

卢身蒲

蓝柳平

同意

2

覃宗梅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同意

3

刘国玉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同意

4

温文源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同意

5

辜贤广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同意

广西恒永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0人)

6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技术人员

梁雪琼

黄冰冰

同意

7

地基基础

技术人员

张宇霖

廖黎铭

同意

8

/

陈超旺(新增)

同意

9

建筑节能

技术人员

蒋祖结

张馨月

同意

10

苏捷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同意

11

市政工程材料

技术人员

陈超旺

陈家富

同意

12

罗忆萱

苏捷

同意

13

叶剑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同意

14

道路工程

技术人员

梁雪琼

陈家富

同意

15

黄冰冰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同意

广西戈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人)

16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技术人员

石剑稳

梁明

同意

17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注册人员

廖文明

钟万乐

同意

18

技术人员

廖文明

陈勋

同意

19

罗伟

钟万乐

同意

20

廖慰烜

陈钦涛

同意

21

黄惠娟

李静雯

同意

22

钢结构

注册人员

廖文明

钟万乐

同意

23

技术人员

廖文明

蒙国华

同意

24

罗伟

佘涛

同意

25

黄杨媚

钟万乐

同意

26

张艳

陈钦涛

同意

27

梁明

汤宗文

同意

28

建筑节能

技术人员

唐艳

黄杨媚

同意

29

蒙国华

邓琦芳

同意

30

黄惠娟

黄焕容

同意

31

陈勋

李静雯

同意

32

地基基础

技术人员

黄杨媚

廖慰烜

不同意

33

黄建锋

汤宗文

不同意

34

道路工程

技术人员

李婕

黄惠娟

不同意

35

何翠凤

黄杨媚

不同意

广西盛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5人)

36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技术人员

梁婷婷

何智

不同意

37

梁德云

李小铭

不同意

38

罗小花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不同意

39

卢正管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不同意

40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报告批准人

/

甘焕昊(新增):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混凝土及拌合用水;砂浆;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砖、砌块、瓦、墙板;水泥;骨料、集料;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土;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瓷砖及石材;

不同意

广西万格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4人)

41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技术人员

何如适

黄先保

不同意

42

梁志鲜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不同意

43

道路工程

技术人员

何如适

不再作为该专项资质技术人员

不同意

44

市政工程材料

技术人员

梁志鲜

黄先保

不同意

温馨提示: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规定,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资质办理“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

2.如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地址: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xzxk/t275395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