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德宏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6-05-14 16:00:23 本文标签:德宏州 房地产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的要求,着力稳定德宏州房地产市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土地开发管理

(一)严格控制新增商品房用地供应。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不含)的县市,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不含)-24个月(含)的县市,按照“盘供平衡”调控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含)以下的县市,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不受去化周期影响。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暂停新增商服用地供应(除省、州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8-36个月之间的县市,按“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确定新增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面积。

(二)盘活闲置存量土地

1.支持土地合作开发。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推动项目建设和风险化解。2024年3月31日前尚未开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和商服用地,企业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可按照自愿、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并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规范分割宗地开发或转让。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和商服用地,因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满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将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利用。

3.允许用地性质调整。在满足详细规划单元居住总量平衡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调整规划,或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开发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政府收回、收购或国有企业市场化收购的闲置存量土地,调整用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产业发展。严禁个人或个人以公司名义买地建住宅。

二、提升规划服务能力

(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新建商品住宅或商住混合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需无偿移交的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可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阳台(包括封闭、开敞、错层)进深不大于3米,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30%且不超过36平方米的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可售面积,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支持住宅立面公建化设计,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需要对原设计开敞阳台进行统一封闭的,封闭方案应在项目竣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报送原规划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按上述计容规则执行。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下,内部建设下沉式公共空间,打造地上地下立体复合的小区活动专场,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鼓励设置凸窗,在主体结构以外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上,结构净高小于2.10米,出挑宽度不大于0.9米(外墙线到飘窗外边沿线的距离)的,不计入容积率。

(四)简化项目规划变更流程。已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幢),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仅对户型、立面效果、建筑材质、绿化小品、停车位等不涉及毗邻公共设施调整的,可不再进行批前规划听证和征求他幢业主意见,批前公示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五)鼓励首层多样化利用。多高层住宅首(底)层可以设置架空层、风雨连廊、应建公服、公共设备设施和开放空间等,围合与否建筑面积均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净高不得低于3.5米。小区内停车库可设置在首层架空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小于架空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65%,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合理调整居住小区机动车位配比。未开工建设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机动车位配建应满足以下要求: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配建至少0.4车位/户,>8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的配建至少1车位/户,>14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的配建至少2车位/户,同时预留不低于配建车位总数10%的建设条件。

(七)支持分期分段办理施工许可和验收(核)。需要办理基坑支护、土方工程和试桩进场意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时,建设单位应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批准文件等),无需规划手续,后续基础放样验线工作可根据项目土方开挖或回填实际进行。在保障分期、分标段(楼栋)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且能独立投入使用的项目(楼栋),允许建成后分期、分标段(楼栋)进行规划验核、竣工验收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需要分期、分标段(楼栋)竣工验收的,在确保项目整体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房企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分期消防验收;申请分期消防验收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科学分析后能够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分期验收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及应对措施、先验工程与后验工程的安全隔离措施、保障先验工程消防设施和系统功能独立实现的措施等内容)。

三、持续加大公积金和金融支持力度

(八)发挥公积金作用

1.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楼盘准入,实施“一楼一策”贷款发放政策。

2.夫妻一方在德宏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3.缴存人及配偶在德宏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租住公租房满3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4.缴存人及配偶购买高品质“好房子”、星级绿色建筑住房和绿色生态小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5.缴存人及配偶购买首套或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地住建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源查询结果为准,异地缴存人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需增加《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6.缴存人家庭在德宏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相关税费(包含:契税、印花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家庭每年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购房相关税费和物业服务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相关税费和当年物业服务费的实际支付费用,当年不提取的视为放弃。

7.缴存人及配偶购买配套车位(库),在取得车位(库)不动产权证1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配套车位(库),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支付购买配套车位(库)的实际购置总价。若缴存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过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九)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继续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确保符合“5+5”开发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早尽早”;对已经进入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的项目,符合“白名单”项目贷款接续条件的,融资协调机制审核要稳妥有序开展贷款接续工作。引导商业银行适当降低或减免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探索委托公证、线上远程或在购房人所在地金融机构等方式,打通借款人在非贷款银行所在地或非房产所在地住房贷款面签。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商办项目按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十)便利境外购房。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要求,根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安排,取消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房产的限制。境外个人在满足《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德政办便笺〔2023〕67号)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四、扩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十一)购房一次性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商办),并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州级财政按照契税完税凭证所列税额的24%予以购房一次性补贴;对符合《中共德宏州委关于德宏州“英才兴边”计划(2026—3030年)的通知》(德发〔2026〕2号)条件的引进人才对象,购买商品住房的,并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州级财政按照契税完税凭证所列税额的27%予以购房一次性补贴。

州级购房一次性补贴金额“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叠加享受,但与省级及有条件县市实施的购房补贴政策不冲突,可按省级和县级政策执行,鼓励县市参照上述措施提出购房补贴政策。购房人在符合补贴政策享受名单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发生合同撤销情形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领取购房补贴后,若发生需要撤销合同备案的情形,购房人需先退回补贴资金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根据司法判决应当撤销网签备案合同,但购房人未主动退回购房补贴资金的,在执行司法判决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十二)住宅维修资金政策。购买新建商品房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继续按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按11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按80元/平方米执行。2025年12月31日前,尚未缴纳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均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强化政务服务工作

(十三)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提前介入+容缺审批+承诺制改革”的组合拳,切实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探索实现“拿地即开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审批部门应联动服务,整合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不动产权、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为“一件事”打包办理,全流程“并联审批、同步办结”,15个工作日内“四证齐发零等待”,助力房地产项目提速落地。

(十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商品房额度内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由原留存制调整为拨付制,达到主体结构三分之一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35%;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45%;达到主体结构三分之二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55%;达到主体结构封顶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65%;达到完成工程外立面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75%;达到完成配套附属工程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85%;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核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9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节点,申请拨付额度内监管资金的95%;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解除额度内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总价款,按月从额度内监管账户提取15%以内的税款金额及营销费用,该费用不计入额度内资金使用范围;由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双方应签订《经纪机构服务合同》,监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拨付营销费用至经纪机构账户;拨付税款时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相关内容,直接划缴国库,也可由房企先行支付税款后根据完税凭证所列金额拨付至对应账户。

有序推动商品房现房销售制,逐步压缩期房销售在市场中的比重,有效防范房地产领域潜在风险,增强市场供需关系的稳定性。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带装修销售商品房,推广应用菜单式、套餐式精装房定制,满足不同消费者对于住房装修的个性化需求。

(十五)购房业主子女入学条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其直系子女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和契税缴纳发票,向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六、培育旅居宜居发展新业态

(十六)打造城镇旅居新模式。鼓励房企打造不同面积、不同价位的“好房子”样板,以点带面引领高品质住宅建设,增加8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旅居产品供给,推动120—140平方米大户型库存房源改造升级,适配多代同游、长期康养旅居及本地婚育住房需求。强化环境、医养疗养、就业、完整社区、公共交通、房屋托管、安全等服务,系统解决旅居者的“租购住管营”问题。重点推出旅居融合型房地产项目,统筹销售、租赁及民宿、酒店有序发展,全方位保障旅居市场多样化需求。加快实施芒市、瑞丽市宜居城镇建设试点,通过提供更多高品质、多元化、租购并举的住房产品供给,实现旅居德宏与房地产深度融合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委宣传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结合德宏区位、环境等优势,加大城市宣传力度,搭建推介展示平台,每年至少组织到2—5个城市开展宣推活动,州、县市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加快文化旅游和宜居标签传播,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媒体达人、相关企业开展旅居线上推广和视频创作赛事活动,财政部门落实活动经费。

(十七)强化旅居地产发展政策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适配旅居需求的住宅产品,相关建设指标给予弹性和优化设定。按照“一项目一议”的原则,确定旅居地产项目是否需要新建配套幼儿园。单套80平方米以下住宅占项目总量的60%以上的旅居地产项目,非机动车位可按1户配建1个标准配建。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申报下一年度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七、加大高品质“好房子”供给

(十八)系统推动“好房子”建管营。出台德宏州“好房子”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围绕“好房子”建设,遴选一批地段优、配套齐全的优质地块供应,储备一批“好房子”项目,推动“好房子”精品样板。全链条提升住宅设计、建造、维护和服务水平,开发建设一批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推进水电气网“一件事”及教育、医疗、健康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完善道路、管线、电网等配套设施建设,按规定落实教育、医疗、健身等公共服务资源,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提高项目交付品质。推行住宅“质量信息公示”、“工地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交房即交证”等制度,提高购房群众满意度。强化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领域延伸,搭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提升物业“好服务”。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经纪服务收费,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和佣金监管,依法依规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有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后期国家、省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市因城施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原文地址:https://www.dh.gov.cn/zjj/Web/_F0_0_6L7N43Y45FF11DD2578A4CF5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