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实施2023年9月11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撤回《2024年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准予备案公告》。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来源地址: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jj/zwgk/tzgg/content/post_1853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