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智能建造专家库建设管理,优化专家选用和评价,健全专家库监督制度,确保我市智能建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局(代章)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优化专家选用和评价,健全专家库监督制度,促进我市智能建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以及智能建造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邀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较强专业技能和知识,熟悉智能建造领域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经厦门市建设局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审核,以独立身份参与智能建造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受聘参与专班开展的智能建造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标准制订和各类评优评先等活动。专家按专业领域分为建筑设计专家、软件科技专家、施工管理专家、其他专家等四种类别。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专班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认定、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库。
(二)负责入库专家的培训、考核。
(三)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智能建造相关评审、咨询等活动。
(四)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等情况适时增补、解聘入库专家。
(五)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行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严谨,乐于奉献。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能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三)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软件信息等专业,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在科研机构、高校等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熟悉智能建造相关发展动态、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自愿以独立身份加入专家库,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专家入库方式和程序
(一)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方式。专班通过市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列明专家资格要求、专业领域、申请材料等申报事项。
(二)入库申请提交材料
1.《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成员申请表》,需出具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3.个人研究或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三)资格核实
专班受理并汇总专家申请材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遴选,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准予入库
经专班审定后,准予入库并在市建设局网站公布专家名单。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任三年,聘期届满后,市建设局根据评审专家综合评价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面向社会补充征集专家。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项目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受邀参与相应类别智能建造活动;
(三)获取邀请单位依规依约支付的报酬;
(四)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培训;
(五)对专家库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依法依规对受邀参与活动的专家行为和意见承担责任;
(三)配合邀请单位处理所参与活动的异议、投诉事项;
(四)及时向市建设局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因故无法参加邀请单位工作的,应当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六)因个人原因在较长时间无法受邀参与专家工作的,应当持所在单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提前向市建设局报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邀请单位就相关活动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服从邀请单位的安排管理,接受邀请单位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遇到法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私下接触被检查对象,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五)不得有影响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在被检项目的服务单位任职;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项目及其服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移除:
(一)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和证书;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纪律;
(六)被投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市建设局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管理专家工作事宜的;
(八)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五条 专班根据工作情况,对专家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履职情况等方面逐一进行考核并填写《厦门市智能建造专班专家评价考核评分表》。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参与后续活动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如因单位审核不实、通报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通报、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一寸照片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毕业院校 | 毕业 时间 | |||||
所学专业 | 学位 | |||||
最高学历 | 学术专长与研究方向 | |||||
联系方式 | (手机/固话/微信) | 拥有职称及主要证书 | ||||
专家类别 | □ 建筑设计类 □ 软件科技类 □ 施工管理类 □ 其他类 | |||||
通讯地址 | ||||||
主要学术成就、获奖成果论著及业绩 | ||||||
个人工作简历 |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评价考核评分表
专家姓名: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满分 | 分数 |
1 | 职业道德 | 1.公平、公正性。能公正、公平地出具工作意见、建议。(满分10分,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工作扣5分;有违法违规行为扣5分) | 10 | |
2.保密工作。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满分10分,私下与有利害关系人联系,透露任务信息,扣5分;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外泄,扣5分) | 10 | |||
2 | 技术水平 | 1.执行力。能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执行任务。(满分20分,不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扣10分,依据个人经验,盲目出具结论扣10分) | 20 | |
2.专业能力。能根据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对所委派的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满分30分,提供错误的引导信息扣10分) | 30 | |||
3 | 履职情况 | 1.考勤情况。能按时参加委派任务,不迟到早退。(满分10分,如迟到0.5小时扣分5分,超过1小时扣10分) | 10 | |
2.任务响应情况。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专班成员请假。(满分10分,缺席且未向专班成员请假扣10分) | 10 | |||
3.时效性。完成任务后能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满分10分,现场对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结论未提出不同意见,事后拒绝在审核意见报告签字,扣5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扣5分) | 10 | |||
总分 | 100 |
注:评分为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来源地址: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09/t20230912_27855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