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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建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17:02:02 本文标签:行政许可 清远市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依申请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1号)精神,原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我局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现将此类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行政职权下放由你局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原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承接机关

备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范围为由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职责划分

(一)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对下放的事项要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

2.拟定下放事项的办事指南样本(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供承接机关参考。

3.对承接机关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

(二)承接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对下放事项的受理、核准,制订下放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

2.负责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清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清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三、下放实施日期

根据清府办函〔2023〕101号文件要求,下放的行政职权,自2024年1月30日起由承接机关实施。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0日

来源地址: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jj/zwgk/gsgg/content/post_1823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