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旗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燃气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方案并报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各燃气企业必须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入户安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用户安全宣传。
3.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4.从即日起,禁止瓶装燃气用户上门自提,用户不得自行到充装站、配送点换瓶,全部由燃气企业负责配送,降低用户自行运输、安装过程的隐患风险。
5.各瓶装燃气企业要将自有产权钢瓶,全部纳入钢瓶追溯系统统一管理,对每个钢瓶进行生产、充装、储存、运输、使用、检验、报废等全生命周期、全流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各瓶装燃气企业要认真核实、完善、记录用户信息,出站时将气瓶信息清单提供给用户,通过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方式对瓶装燃气供应充装、运输、销售、配送、使用全过程进行跟踪追溯,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6.燃气企业负责人加强对安全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对从业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程进行重点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逐一建立人员档案,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实现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特别要加强对送气工的安全责任教育,督促送气工在换瓶时对安全用气环境进行检查,对安全用气知识进行宣讲,确保供气服务“最后一米”用气安全。
7.燃气用户应当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燃气气瓶减压阀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
8.如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举报电话:0478-6622253
杭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9日
来源地址:http://zjj.bynr.gov.cn/zjwgzdt/zjwqxdt/202404/t20240430_593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