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业主委员会。
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今年是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的第一年,无先例可循,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先在1~2个小区试点,摸索经验,8月份开始大面积推广,做到“应建尽建”,力争今年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总组建率达到70%以上。
二、加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
(一)抓好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并做好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和中标结果备案。
(二)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新建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已经投入使用且形成二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下,邀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人参加,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提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属于业主共有,要切实为业主把好维修资金使用关。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预公示、列支后公示、业主即时查询制度,保证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全市统一样式的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用评价等级、人员配置情况、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共收益收支使用和管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记录等信息,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二)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强人员车辆管理,定期巡检和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绿化养护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倡导业主文明养犬。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三)提升物业服务行业人员素质。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业务培训,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抓好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汲取“2.23”江苏南京雨花台区住宅小区火灾事故教训,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开展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检查督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管理,对侵占消防通道、飞线充电或在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的规定,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工作,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物业企业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来源地址:https://zj.guilin.gov.cn/dtzx/tzgg/202406/t20240603_2699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