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修订《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场内交易“一项目一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环节各方人员行为信息是信用评价信息归集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有关要求,根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场内交易“一项目一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30日
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场内交易“一项目一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豫发改公管〔2024】117号)、《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关于“一项目一评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各方人员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交易是指进入交易平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项目一评价”,是指每个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从开始进场到交易结束,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考核主体或者参与主体对各方人员的交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详见附件)进行的考核或评价。
第四条 开展“一项目一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未在交易场所内发现,或者不属于场内考评事项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公告,并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进行量化记分。
第六条 考核主体或者参与主体应按照省政府令第218号、豫发改公管〔2024】117号、洛公管委〔2023]2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事实清楚的异常行为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每个交易主体与考评事项相关的行为信息,并扣减相应的分值。监督人员在场内监督过程中发现异常行为,可现场进行查询调查异常事项,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应做好配合工作。对尚不能确定,需报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核查的异常行为在记录中作出说明,暂不扣分。
第七条 交易各方人员一次违反多项考评标准的,应当同时记录,累计扣分;事后发现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补充记录。多个考评主体对同一考评事项(条款)均有扣分记录的,在考评汇总中只计算一次最高扣分。
第八条 交易各方人员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生异常行为的,交易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客观公正填写“一项目一评价”记录表,并做好现场视频监控、录音留存、监督人员进出评标室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在场内存在一般异常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包括评标专家迟到信息、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的差错信息、不按照规定时间开标评标,有关交易主体不遵守场内管理秩序等信息,交易中心应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规定进行记录与公告。其他事项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授权或决定,对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与公告。
第十条 在场内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存在异常行为的,有关考评主体应按照附表要求填写详细情况说明,其中监督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直接向派出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其他评价主体发现异常情况的,将评价表及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应会同交易中心进行认定,按照法定时限调查处理结束后,情况属实的,应按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按照豫发改公管〔2024〕117号对评标专家考核的要求,对评标专家实现电子化考核的,在省评标专家考核系统中直接记录考核信息。在未实现电子化考核期间,交易中心应当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核系统汇总报送评标专家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每周应对交易行为信息进行理汇总,在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参加场内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信息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备案,有关考评的电子资料及纸质资料分类存档。
第十三条 市县区公管办应及时将场内交易主体的月度信用信息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征求意见,及时归集由相关部门记录的的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信息,并统一对交易主体特别是异常行为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同一交易主体参加市域内不同交易场所交易且存在在某一交易场所有被扣分情形的,参与过其他场所交易的记录人也应同步归集该主体被扣分事项,并按照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规定进行评级。
第十四条 对需要行政监督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良行为决定的考评事项,先按AAA等级认定,待决定书下达后有扣分情形的,3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有关交易主体的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市县区公管办应加强对各交易主体信用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并于当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洛公管委〔2023】2号)有关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度有关交易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公开推进交易主体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六条 交易各方人员在记录、收集“一项目一评价”记录的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场内交易“一项目一评价”办法(试行)》(洛公管办〔202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X月份招标人信用信息汇总表
2.X月份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汇总表
3.X月份投标人信用信息汇总表
4.X月份评标专家信用信息汇总表5.监督人员考核事项表
6.招标人评价事项表
7.评标专家评价事项表
8.代理机构评价事项表
9.交易中心评价事项表
10.工程建设项目场内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参考模板
11.不良行为记分处理决定书参考模板
来源地址:http://lyszjj.ly.gov.cn/index.php?c=article&id=2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