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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长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分配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10 22:15:46 本文标签:长治市 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一、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维修资金交存余额不断增加,增值收益规模不断扩大,分配问题关系到交存业主的切身利益,亟需对增值收益的分配进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治实际,研究制定了《长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条,分别从制定目的、有关定义、行政管辖范围、增值收益的构成、总额核算、分配方式、分配操作方式、解释单位和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增值收益的管理分配,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

(二)明确了行政管理范围。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长治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明确了增值收益的产生方式。增值收益是指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依法统筹归集存储在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活期、定期利息等所得收益,以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处分决定的除外,还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总和。

(四)明确收益核算。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即为结算期间维修资金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五)明确收益分配。总体以银行专户结息为准,以维修资金业主户积数为分摊系数,将银行利息分配到维修资金业主户账户中。

(六)收益分配操作方式。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可以利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完成。

三、《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办法仅限在市(区)内试行,由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