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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07:28:08 本文标签:宁夏回族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建规发〔2023〕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权责统一明确的政策体系,我厅对2018年机构改革前印发的部分规划职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决定废止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为:

一、关于严格控制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建房的紧急通知(宁建〈规〉字〔2004〕7号)。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宁建〈设〉字〔2007〕04号)。

三、关于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可容纳担架电梯标准的指导意见(宁建〈规〉字〔2013〕19号)。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15〕9号)。

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建〈规〉发〔2015〕11号)。

六、关于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15〕13号)。

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5〕104号)。

八、关于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15〕10号)。

九、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3〕119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