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评委专家的作用,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考评论证等机制,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州市物业管理评委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物业管理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委专家,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专门研究,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主要来自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含居委会)部门,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专家库是指由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理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承担职责:全市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制定;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第五条 物业管理评委专家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起草、调研和咨询;
(二)参与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三)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
(四)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论证;
(五)参与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
(六)参与物业管理重大事件调查;
(七)参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
(三)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 务技术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深入的研究;
(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家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和《物业管理经理》资格证,且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二)担任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五年以上,且承担过市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
(三)近五年内承担过两次以上省、市组织的物业“示范项目”考评或者物业服务项目评标;
(四)承担或者参与过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
(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专家征集程序
专家资格的审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并公布。
(一)发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发布专家征集信息。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对拟聘专家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专家名单。
第十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当年专家活动情况;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同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及时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及时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三)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八)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九)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十)出现其他不能胜任专家情形的。
第三章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部门、机构、行业协会等可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管理活动。
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参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的专家,由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指定的方式确定;
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专家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或指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专家被随机抽取参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三)其它影响评标、考评公正性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被随机抽取的专家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况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并于物业管理项目评标、示范项目考评时间1日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回避事宜。
第四章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
(三)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五)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考评工作纪律。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影响其他专家正常开展工作;保守工作秘密;
(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守则提供服务,提出专业意见;
(三)参与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包括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五)发现行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六)协助、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七)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八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建、统一管理,全市一盘棋,各县(市、区)已经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或名单)的,不得再行使用;未建立专家库的,不得新建物业管理专家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