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据住建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2〕10号)、内蒙古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赤峰市人大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决定》、赤峰市委组织部与住建局印发的《赤峰市创建“红色物业”深化和谐社区建设行动方案》(赤组通字〔2022〕13号)的工作要求,赤峰市住建局搭建了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监督平台,2023年11月印发《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赤建发房字〔2023〕6号),制定了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明确评价主体、评判事项、信用分值等,形成务实管用的物业服务评价体系。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旗县区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和排名。
《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各旗县区按年度和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和排名,根据排名情况进行结果运用,对信用状况好的予以激励,对信用状况差的进行惩戒。评定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评奖评优活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已开展物业服务拒不在本监管系统录入信息的、或连续四个季度评价等级为C级并在旗县区整体排名95%之后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派发告知书,列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预警名单,作为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考依据。并对该类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平台的建立有助于加强物管部门、街道社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也是为物管部门、街道社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有效途径。下一步将由街道社区按照《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积极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进行检查评定。对列入黑榜的、业主满意度极低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参考企业信用等级情况,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建立了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业主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了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实现了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从“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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