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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建局关于缓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理销售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23:06:44 本文标签:钦州市 物业 专项 维修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于2023年11月2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钦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为确保《政策措施》第七条“阶段性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期限

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含商品房预售转现售,下同)手续时, 可以申请缓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缓缴期间,已销售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同步缴纳。

(一)首次申请缓缴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时, 可以申请缓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个月。

(二)再次申请缓缴的期限

首次申请缓缴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无法缴纳的,自愿采用等值可销售(未销售、未抵押、未担保、未查封及其他限制条件,下同)房屋(车库和车位除外,下同)作为担保后,可再次申请缓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超过一年。

二、担保做法

(一)担保物认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用于担保的现房、准现房或期房必须是有自行处置权的可销售房屋。现房指通过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准现房指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内墙、外墙装饰装修已完成,相关配套设施还没完成,或者都已完成但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期房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用于担保的期房必须是实建房屋。

(二)担保物计算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担保的房屋原则上按项目近三个月同用途房屋的销售均价作为基数,现房按四折计算担保价值;准现房按三折计算担保价值;期房按二折计算担保价值。担保物原则上不能进行置换,若要置换的,须先缴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缓缴流程

(一)首次申请缓缴的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时一并提交《关于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函》(详见附件1)。

(二)再次申请缓缴的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次申请缓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须在首次申请缓缴期满前三十日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提交《关于再次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函》(详见附件2),经审核符合再次缓缴条件的,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在系统对企业自愿提供作为担保的房屋备案并设置为担保状态,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配合办理。

四、注销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提交《解除担保申请函》(详见附件3),经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在系统对企业提供作为担保的房屋注销担保、备案状态,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五、其他

(一)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对不按承诺期限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将下发《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若经追缴仍不缴纳的,及时报局采取暂停项目网签、扣减企业信用分等措施进行追缴,必要时处置担保房屋,收回企业所欠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政策措施》实施前已申请缓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参照本《方案》中再次申请缓缴的情形执行,缓缴期限延长至2024年11月23日。

附件:1.关于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函(模板)

2.关于再次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函(模板)

3.解除担保申请函(模板)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关于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函(模板)--最终版.docx

附件2:关于再次延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函(模板) - 最终版.docx

附件3:解除担保申请函(模板) - 最终版.docx

来源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85043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