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未纳入监管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盲区。此类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工期短、分布散,且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已将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街道。宁德市住建局牵头研究制定《宁德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指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2〕10号)。
二、目标任务
规范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行为,落实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从定义范围、工作程序、属地管理职责、部门职责分工、主体责任、惩处考核等方面,对我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
(一)明确监管范围。一是对之前未纳入监管体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并明确了纳入《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监管的限额以下工程的范围。二是农民自建房、住宅室内装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以下工程,不纳入《实施办法(试行)》适用范围。三是规定限额以下工程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及“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及公众参与为补充”的原则。
(二)规定纳管工作程序,建立“登记、巡查、执法”的监管制度。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由镇(街)委托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接受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等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分工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督促整改。三是开展执法查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由镇(街)在其授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超出镇(街)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定属地管理职责。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二是镇(街)要细化完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及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授权范围查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是社区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设工程信息登记服务、日常安全巡查、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四)规定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统一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市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业务培训,具体协调指导各乡镇(街)相关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各自行业领域范围内指导乡镇(街)开展有关工作。
(五)规定各主体责任和惩处考核。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活动。同时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为督促责任落实,明确了各方责任及惩处机制:一是明确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规范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三是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zwgk/zcjd/202403/t20240326_19244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