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断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从轻处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免于处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2.《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8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j.huhhot.gov.cn/zwgk_91/tzgg/202512/t20251208_19565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