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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关于对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36-2、44-1)整改措施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25 15:32:48 本文标签: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整改措施 日喀则 第二轮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藏生环督办〔2024〕2号)要求,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36-2、44-1)经相关整改牵头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表。按照销号流程,现对相关整改措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5日期间以电话(详见附件)等方式向相关责任单位反映。

附件:

1.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36-2)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表

2.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44-1)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表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销号公示36-2.docx

附件2:销号公示44-1.docx

 

原文地址:http://zjj.rikaze.gov.cn/news-detail.thtml?cid=56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