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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度,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泰政发〔2024〕4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项目营商环境创新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泰建字〔2022〕18号)。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s://tajs.taian.gov.cn/art/2025/8/22/art_45135_103112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