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105号

发布日期:2026-01-04 12:55:06 本文标签:再生能源 重庆市 可再生 印发 

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确保示范工程质量,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利用长江、嘉陵江、市内其他次级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等。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建设,并经市建委、市财政局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及检测评估进行复核合格后,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由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二)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且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示范工程有数据检测的义务,应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检测方案,预留检测接口,定期进行数据监测,并将检测数据无偿提供给市建委;

(五)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六)示范工程在建设中应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并积极配合市建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建委。

(二)列入实施计划 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及其他相关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我市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公布。

(三)实施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报告》进行评审。

设计单位应按通过专家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告》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专项施工图设计),并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

图审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告》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

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专项审查报告等进行核查后,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修改专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实施方案报告》内容的,须及时报告市建委、市财政局。

示范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须办理有关部门法定审批及相关建设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四)建设中期检查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每三个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市建委、 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五)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 示范工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其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 公布

对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结果复核达到要求的项目,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将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激励政策

(一)市建委、市财政局将从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中择优上报建设部、财政部,申请国家示范工程项目;

(二)示范工程优先参与建筑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三)我市对示范工程将给予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具体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资格。

(一)《实施方案报告》、专项施工图设计等未通过审查,并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可再生能源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科技司,财政部办公厅、经建司,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市政府政策研

究室,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5日印发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