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正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上征求意见。公众若有意见、建议,可于本月3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443406599@qq.com。
日常生活中,居民时常遇到因管线权属和施工单位不同,这家单位刚挖完把马路盖上,不久另一家单位又把马路挖开,"拉链式马路”的尴尬时有发生。《修订草案》的制订,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线管理,将有利于解决城市管线施工出现的"拉链式马路”问题,倡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智慧安全”的城市管线建设运维新方式。
如何避免"拉链式马路”?《修订草案》指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因管线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定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城市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工。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征求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不得开挖城市道路敷设管线:一是按照城市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城市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二是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四是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五是已建成城市综合管廊,且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为提高城市管线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修订草案》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要求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以减少"拉链式马路”发生。
城市综合管廊完成施工许可办理后,凡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管线行业等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工程及其道路挖掘申请;管线建设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建成前,因特殊情况确需另行规划管线位置,或审批管线建设工程及其道路挖掘申请的,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论证。此外,既有管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综合管廊。
《修订草案》还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管线综合服务平台,实行动态更新,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无偿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纳入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