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住〔2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
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办理通知.pdf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3445484031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