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利年 保管不善,将津(2016)保税区不动产权第1000581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的决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利年
2025年 06月 10 日
原文地址:https://www.tjftz.gov.cn/contents/6021/373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