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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2 12:27:48 本文标签:城乡规划 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 自贡市 保障局 

自规建住发〔2015〕175号

各区(高新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就我市四城区(含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实行按户发放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它非住宅的,实行产权调换后,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和安置房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相互抵扣后结算差价。

3、产权调换面积补差及优惠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差。安置房屋按照优惠面积后就近靠户型的原则进行安置,优惠面积补差执行以下标准:

安置房为多层的,在原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基础上优惠15平方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2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安置房为高层的,在原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基础上优惠25平方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2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2)征收他处无住房,且在房屋被征收时已连续领取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低保户的住宅,安置房屋按照就近靠户型的原则进行安置,优惠面积补差执行以下标准: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不补差。安置房为多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3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安置房为高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安置房为多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不低于13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安置房为高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3)征收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住宅,安置房屋按照就近靠户型的原则进行安置,优惠面积补差执行以下标准: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不补差。安置房为多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3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安置房为高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安置房为多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不低于13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安置房为高层的,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不低于19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二)政策性补偿

政策性补偿包括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等的费用补偿。各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政策性补偿费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迁装,不另作经济补偿。

(三)政策性补助

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搬家补助等费用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自行过渡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所处的区域和地段等区别对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元/平方米计发,每户每月不低于400元;被征收人持有《残疾人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同等条件下提高30%计发。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自行过渡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0.8%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为其它非住宅的,按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0.5%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3.选择货币补偿并按规定时限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4.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的计发,自签订正式产权调换协议并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后的第三个月止(含三个月)。

5.搬家补助。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家补助费按每户一次不低于6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它非住宅的,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计发搬迁费;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包括面积、购房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按下列标准计发:

1.购房补贴。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搬迁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补贴;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其它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2.物业管理费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给予3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营业用房或非住宅不发放物业管理费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对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每户不超过2万元。搬迁时限应根据被征收人的数量合理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认定及补偿

(一)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定;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非住宅的,并持有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的,参照非住宅认定。

(二)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或非住宅,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纳税凭证,且实际用于经营两年以上,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相同结构住宅评估价基础上提高30%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用途性质,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用于经营,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纳税凭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经营年限分段进行补偿。经营年限在20年以上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95%补偿;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90%补偿;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50%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计发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进行过渡,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计发过渡费。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自行进行过渡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共有住宅征收安置

被征收房屋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五、被征收人租赁公房的,毗邻公房上建有私房,且具有合法建设手续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征收人选择私房产权调换的,不再作公房安置;选择私房货币补偿的,可进行公房安置。

六、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自府办发〔2015〕32号)之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规建住发〔2013〕81号、原自规建住发〔2015〕14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征收房屋的项目,或征收补偿方案已审核备案,并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按照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10月20日

 

原文地址:https://www.zg.gov.cn/zgsrmzf/c00141/pc/content/content_1892631454113759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