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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更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34号)

发布日期:2026-01-22 16:34:42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信息公示 住更局 

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高新区“金科・集美东方”小区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在4、7、10、13栋附近建设电动车充电桩的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住新罚字〔2025〕第34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91420600MA49H58W1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吴**

违法事实

2025年以来,高新建发中心多次接到业主信访,反映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未征求业主同意,擅自在“金科・集美东方”小区4、7、10、13栋附近建设电动车充电桩。该公司称建设充电桩是为方便小区业主充电,我局联合高新建发中心、蔡庄社区、小区业主代表多次到现场核查取证,并对照原始规划图纸,确认其行为涉嫌违规,且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此前,高新建发中心于2025年5月9日下达《整改督办通知书》,经多次督办、约谈物业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拒绝配合提供资料,传唤不到场,拒不配合执行整改。我局于9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7日内改正。在复查时发现,违规建设的充电桩未整改到位,该公司未将充电桩经营收益存入项目收益专户。后于10月12日拆除部分充电桩,且将充电桩经营收益存入公共收益专户。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警告;

(二)处8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20600MB1B903199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1/t20260106_39368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