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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用地红线外供水供气 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2 18:54:18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局 实施办法 广元市 工程费 住房 

各有关单位,市辖区供水、供气企业:

现将《广元市建设用地红线外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0日

广元市建设用地红线外供水供气接入工程

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优化用水用气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元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接入项目。

第三条 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用户申请新装,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城市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二章 供水接入工程分担机制

第四条 建立政府、供水企业及用户三者共同承担的管网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接入工程建设涉及的政策问题,由供水企业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政府供水工程投资分摊补助事宜。

笫五条 根据广元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新建及改造市政道路工程由道路建设主体会同供水企业同步实施供水管网配套工程,由供水企业实施的部分其建设费用分摊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供水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完成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城镇老旧小区供水改造工程费用,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其他因规划用途改变或生产工艺变化,超出“标准地”建设要求的用户个性化需求,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对于规划区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总表分户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费用。临时用水项目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若用户自行委托供水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章 供气接入工程分担机制

第八条 建立政府、供气企业及用户三者共同承担的管网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供气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问题,由供气企业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笫九条 门站天然气接入工程、高中压调压站由供气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条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市政中压管网产生的天然气接入工程费,原则上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供气企业承担。

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市政管网未敷设或范围外未规划建设的城郊、农村、工业园区及有特殊用气需求的,按实际工程量定额预算,由政府、供气企业、燃气用户共同分担。政府和供气企业投资分摊比例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供气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予以拨付;由燃气用户承担的部分按照协议合同收取;由供气企业承担接入工程管网的运行维护、增容改造、定检监检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完成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城镇老旧小区供气改造工程费用,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天然气供气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的天然气供应基础设施应由建设方委托供气企业按规划设计实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供气企业参与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燃气设施搬迁、拆除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燃气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迁改、维修等费用。

第十二条 结合天然气用户安全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应由用户自行购买,采取市场化收费。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用水、用气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jsj.cngy.gov.cn/new/show/20260120091416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