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防办)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 | 博乐市1.43元/吨;阿拉山口市1.43元/吨;精河县1.14元/吨;温泉县1.55元/吨 | 政府制定,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 |
2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镇垃圾清运处理 | 博乐市:城镇常住居民垃圾处理为4元/月/户,单位及沿街商铺0.8元/月/平方米; 精河县:城镇常住居民垃圾处理为2元/人/月。 | 政府制定, 博乐市: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精河县: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博州发改价〔2012〕66号,精发改价〔2016〕5号 | |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收费标准详见《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建规〔2025〕9号) | 政府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建厅 | 《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建规〔2025〕9号) | |
4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统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 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米1400元;国家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防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 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人防办联合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人防办《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0号) | |
审核人:周桂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