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管函〔2021〕9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计划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农民工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的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厅字〔2020〕50号)(下称《农民工八条措施》)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计划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请按照《农民工八条措施》的部署,在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求职意向、技能培训状况等摸排工作的基础上,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李万鹏 6522105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刘永智6535282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罗葭 65200863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林志松 6530145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工程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计划
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农民工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的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厅字〔2020〕50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等文件要求,帮助我省农民在建筑行业务工就业,引导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建筑行业向装配式等新业态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培养和打造一支技术娴熟工种全面的装配式产业工人队伍为重点,着力解决本省农民工技能水平低,就业稳定性差等问题,努力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助力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至2021年底,全省实现培训建筑工程产业工人1.5万人次。(详见附件1)
三、培训主体和对象
(一)培训主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自主开展或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可依托有资质的承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企业由各市县选定,应具备房建或市政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在我省近两个诚信评价周期内评价等级均为A且两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培训对象。以本省户籍未就业农村(含农场,下同)劳动力为主,开展岗前和产业工人技能提升培训。
(三)培训方式。以项目制职业培训为主要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带徒与集中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培训、实操训练与现场施工结合,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
(四)承训机构。承训机构应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发放资格的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资格备案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培训及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告知性承诺备案的通知》(琼建人函[2019]509号))。
首批承训机构(附件3)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后,纳入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在本方案实施时间和范围开展培训,面向参训合格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颁发住建部监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的同时,对应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培训工种。以企业急需用工工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工种及《海南省部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中的建设行业相关工种作为培训主要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行业工种与相近职业分类大典工种对应详见附件 2)。
四、培训补贴
(一)开展项目制培训。
1.面向本省户籍未就业农村劳动力开展项目制职业培训,综合考虑参训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以及就业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参训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五级)3000元、中级工(四级)3600元、高级工(三级)4400元、技师(二级)7000元、高级技师(一级)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取得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1)申请开班时,按培训补贴的20%预拨培训资金(开班人次×补贴标准×20%);
(2)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证书)的,根据取得证书人数拨付培训补贴。具体如下:
取证人次高于开班人次80%(含)的,按“实际取证人次×补贴标准×30%”的标准拨付;
取证人次低于开班人次80%的,按“实际取证人次×补贴标准×50%-开班人次×补贴标准×20%”的标准拨付;
(3)取得证书的参训人员3个月内在施工企业或建筑相关行业实现就业的,根据就业率拨付剩余培训补贴。在工程项目以农民工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以在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内有合理的记录为准。在其他相关行业就业的,以工资发放凭证或社保记录为准。具体如下:
就业率达60%以上(含)的,按“实际取证人次×补贴标准×50%”的标准拨付剩余培训补贴资金;
就业率为40%(含)~60%的,按“实际取证人次×补贴标准×40%”的标准拨付剩余培训补贴资金;
就业率为20%(含)~40%的,按“实际取证人次×补贴标准×30%”的标准拨付剩余培训补贴资金;
就业率低于20%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拨付资金少于预拨资金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部门保障负责追回。
(二)非本省农村户籍人员以及采取非项目制职业培训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305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生活费及误工补贴
本省户籍未就业农村劳动力参训的,培训期间按10元/人·学时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本省户籍建筑工程一线施工人员参训的,培训期间按5元/人·学时给予误工补贴。生活费补贴、误工补贴最高不超过650元/人。
(四)对于用工需求较大、培训成本较高、耗时较长且就业前景较好、就业后待遇较高的职业工种,企业可会同承训机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组织评审,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五、培训证书
企业会同承训机构制定培训方案(包含培训内容、时长和考评内容等),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核意见作为培训开班的备案依据,培训结束后由有资格的承训机构进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住建部监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同时对应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资金保障
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误工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中,2021年从专账资金列支。
七、试点要求
建筑工程产业工人技能提升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步骤实施。每个市县(设区市每区)至少安排一个项目(企业)作为试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试点工作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结束后总结出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其他项目(企业)部署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市县政府作为落实《关于鼓励农民工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的八条措施》责任主体,应落实好相关工作,明确职能分工,在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求职意向、技能培训状况摸排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农民积极参与提升行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本地区培训任务分解安排到重点企业和项目,要鼓励重点项目优先使用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同时负责企业培训方案的审核,监督考核,同时及时向市县政府指定部门提供用工需求。市县人社部门负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培训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培训备案受理、培训补贴和就业奖补审核拨付,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加强省级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产业工人技能提升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市县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培训,深挖潜力吸纳、稳定农民工就业。各市县建筑工程产业工人技能提升计划培训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需要帮助时,省级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支持、指导并做好服务。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制定全省统一的培训补贴申领拨付,并指导市县实施。
(三)充分发挥企业作用。企业作为培训主体应负责明确培训工种,以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为重点,以就业为导向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目标,申请开班并实施培训。要建立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支持企业设立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技工院校。鼓励企业采取企校合作、工学结合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实现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情况与企业招标投标、施工现场检查、诚信评价、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吸纳就业。鼓励施工企业建立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开展或参与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推动创新的氛围,促进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的提升。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要通过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培训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对在培训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行为的,要依法严惩。
(六)做好宣传服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我省农民工到建筑行业务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建筑工人对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营造良好氛围,使建筑工人充分享受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得到社会尊重的荣誉感。
(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填写附件4)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海南省建筑工程产业工人技能提升 培训任务分解表 | ||
序号 | 市县 | 培训人次 |
1 | 海口 | 5500 |
2 | 三亚 | 2500 |
3 | 澄迈 | 1000 |
4 | 儋州 | 1000 |
5 | 洋浦 | 200 |
6 | 琼海 | 800 |
7 | 东方 | 600 |
8 | 文昌 | 600 |
9 | 陵水 | 600 |
10 | 万宁 | 400 |
11 | 定安 | 200 |
12 | 昌江 | 200 |
13 | 临高 | 200 |
14 | 屯昌 | 200 |
15 | 乐东 | 200 |
16 | 五指山 | 200 |
17 | 保亭 | 200 |
18 | 琼中 | 200 |
19 | 白沙 | 200 |
合计 | 全省 | 15000 |
附件2
首批培训职业工种及对应目录
序号 | 行业职业(工种)名称 | 序号 | 职业大典名称 |
1 | 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 | 3001 | 建筑瓦工 |
2 | 钢筋工 | 1727 | 钢筋骨架工 |
3 | 混凝土工 | 3005 | 混凝土搅拌工 |
4 | 混凝土搅拌工 | 3005 | 混凝土搅拌工 |
5 | 混凝土浇筑工 | 3007 | 混凝土浇筑工 |
6 | 混凝土模具工 | 3008 | 混凝土模板工 |
7 | 模板工(混凝土模板工) | 3008 | 混凝土模板工 |
8 | 防水工 | 3041 | 防渗墙工 |
9 | 管道工(管工) | 2995 | 排水管道工 |
10 | 抹灰工 | 3087 | 抹灰工 |
11 | 油漆工 | 3088 | 油漆工 |
12 | 镶贴工 | 3089 | 镶贴工 |
13 | 涂裱工 | 3090 | 涂裱工 |
14 | 装饰装修木工 | 1079 | 木制家具施工 |
15 | 木工 | 1080 | 木模板施工 |
16 | 绿化工(园林绿化工) | 482 | 花卉园艺工 |
17 |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 | 3103 |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 |
18 | 灌浆工 | 3103 |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 |
19 | 装配式吊装工 | 3103 |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 |
20 | 装配式模具工 | 3013 |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 |
21 | 构件养护工 | 3103 |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 |
22 | 燃气安装检修工 | 510 | 管道燃气客服员 |
23 | 燃气管网运行工 | 510 | 管道燃气客服员 |
24 | 燃气场站调压工 | 510 | 管道燃气客服员 |
25 | 燃气充装工 | 510 | 管道燃气客服员 |
26 | 汽车加气工 | 510 | 管道燃气客服员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 | |||
1 | 建筑电工 | ||
2 | 建筑架子工 | ||
3 |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
4 |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
5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 ||
6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
附件3
首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序号 | 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培训工种 |
1 | 海建集团 | 附件2中的工种1-21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 |
2 |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限公司 | 附件2中的工种1-16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 |
3 | 海南省建设技能岗位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附件2中的工种1-16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 |
4 | 三亚盛全建设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 附件2中的工种1-16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 |
5 | 百世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海南自贸区)有限公司 | 附件2中的工种1-16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 |
6 | 海口美兰强洲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 建筑电工、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模板工 |
7 | 海南省燃气技能培训基地 | 附件2中的工种22-26 |
附件4
市县联络员联系表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原文地址:https://zjt.hainan.gov.cn/szjt/0401/202112/00621961c1434e70a8386383c00ec4ec.shtml?ddtab=tru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