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建行规〔2025〕2号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了《自贡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2025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4日
自贡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打造的配备相应生活设施,满足基本入住需求,为保障来市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租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市本级人才公寓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审核安居保障资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房源筹集、入住审批、房源安排、租赁协议签订、房租收取、日常管理、运行维护、退房验收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新建人才公寓的用地保障,协同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相关资金保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需满足以下范围之一:
(一)按照《自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骨干人才。
(二)中央组织部博士服务团成员。
(三)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县级(或相当于县级)领导职务人才。
(四)到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五)引进到市级部门的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
(六)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认定对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除满足上述范围外,高层次人才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携技术、项目到我市创业,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或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职。
(二)申请入住人员家庭(已婚的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的包括本人、父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近5年内无住房登记交易记录,且未在我市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含区县人才公寓)等。
(三)来市工作或创业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额细则,市内重点单位可根据该细则申请人才公寓配额。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 高层次人才有效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高层次人才的劳动合同、录用(聘用)通知、任职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凭证。
(五)房屋登记交易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高层次人才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供;房屋登记交易证明材料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为准。
第九条 配租流程
(一)高层次人才填写《申请表》并附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并确定人才安居保障资格。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配租。
(五)用人单位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后,告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前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持租赁协议前往人才公寓,查验公寓设施设备完好后,办理入住。
第十条 租住期限及租金
《自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可持续租住,全额减免租金;省级领军人才,可租住5年,减免50%租金;市级领军人才,可租住3年,减免50%租金;高级人才、骨干人才、第五条第(二)至第(六)类人才可租住3年。
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租赁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房源安排
人才公寓按照人才类别、工作单位所在位置、到市工作时间等因素,结合“先申请、先入住”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安排房源。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租住一套,租赁期限按较长的计算,租金按较高的减免标准减免。申请人双方入住后取得合法夫妻关系的,按更长的租赁期限和更高的租金减免标准租住一套。
第四章 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公寓,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的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入住资格复核
(一)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房屋登记交易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入住资格。
(二)承租人家庭(已婚的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的包括本人、父母)在我市通过购买、继承、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办理退租手续,原则上应于交房后6个月内退出所租住人才公寓。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为准,交房时间以交房通知书为准,文本复印件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资格,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发送停止租住通知,责令其限期退回人才公寓:
(一)利用公寓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资格,解除租赁合同,在合理的期限内腾退人才公寓:
(一)违反社会公德及人才公寓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的;
(三)由单位、个人或以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四)调离本市或离职后未在本市再就业的;
(五) 本市变动工作后三个月内未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
(六)连续六个月逾期未缴纳租金的;
(七) 其他因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公寓入住申请条件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十七条 退租程序
(一)通知提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入住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承租人和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配合承租人做好退房工作。
(二)退房验收。承租人提出退房申请,并结清房租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退还钥匙和水电气卡等相关物资;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安全,物品与正常使用明显不符,作出相应补偿,人才公寓管理人员验收通过后出具退房验收清单。承租人持退房验收清单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并退还所租住房,逾期未结清费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拒不搬离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承租人申请、管理工作,督促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单位出现不能积极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关配合工作等情况,将取消该单位人员新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人才公寓日常运维费,从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申请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租赁产生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各区县可参照制定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

附件
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
申请(用人)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性质(√) | £市级机关单位 £市属事业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 | |||||||||
申请人 姓 名 | 性别 | 职务 | (2寸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 | 姓 名 | 与本人 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认定人才类别 | £顶尖人才 £国家级领军人才 £省级领军人才 £市级领军人才 £高级人才 £骨干人才 | |||||||||
其他人才类别 | £引进到市级部门的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 £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中央组织部博士服务团成员、从市外引进到市级单位挂任县级(或相当于县级)领导职务人才 £其他对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 |||||||||
申请安居保障方式 | £安家补助 £购房补贴 £人才公寓 £安居补贴 | |||||||||
申请人及申请(用人)单位承诺对填报信息、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相关部门通过合法渠道查询、验证申请人家庭(含配偶、子女)相关信息。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用人) 单位审查 推荐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 核推荐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复核认定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委组织部 备案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原文地址:https://www.zg.gov.cn/zgsrmzf/c00135/pc/content/content_199822830356595507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