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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23 15:21:57 本文标签:建筑工程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法人)名称: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555597486

2025年8月13日,由你单位承建的朗华生态链电子料件集散中心(1号物流仓库、2号物流仓库、3号货物运输通道、4号货物运输通道、5号设备房)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8月29日,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对你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未提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的佐证资料,未提供近两年企业的建设规模台账,项目的安措费与合同上的约定不一致,每月的措施费台账不齐全,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的实际需求。2.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提供企业近两年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台账,朗华生态链电子材料集散中心项目部考核人员缺少两名安全员考核(李日耒和张敏姗)。3.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2号仓库2层、4层高处作业平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次梁搁置在主梁上未固定,临时用电电缆使用及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金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81号),你单位12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39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