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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3 20:02:12 本文标签:人民政府 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 管理办法 锦州市 处理费 

锦政规〔20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和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 872号)、《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1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 我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缴费金额依法进行认定;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依法认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缴入国库,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即缴费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区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制定。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含商业企业):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元征收(对大中专院校征收剔除正常寒暑假期月份)。

(二)商业企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照住宿每张床位每月3元、餐饮每桌每月15元征收(8人桌以上按此标准全额征收,低于8人桌的减半征收);其他商业企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征收。

(三)各类市场以及沿街摊位,按照每摊位每天0.5元征收。

(四)城市居民住户按照每户每月2元征收;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月1元征收。

初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居民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按营业面积计费单位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餐桌、床位计费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

(三)各类固定市场,按月核算,按季缴费。

(四)沿街固定摊位,按月核算,按月缴费。

(五)大中专院校,按月核算,按学期缴费。

(六)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按月核算,按季缴费。

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电子税务局、辽宁移动办税APP、办税服务厅为载体,提供“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办申报、网上自主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多种申报方式,“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九条 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缴费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jz.gov.cn/info/1026/109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