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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利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3 20:57:04 本文标签:物业管理服务 智慧物业 服务平台 住宅小区 小区业主 珠海市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人、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进共有收益信息依法公开、透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以及《珠海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就规范利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物业平台”)公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主体与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公示”的原则,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的公示责任主体为实际管理单位。具体包括:经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或相关合同约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实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共有收益管理单位)。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小区业主共有收益公示工作的规范落实。

二、公示内容与要求

(一)公示内容

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珠海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照《珠海市住宅小区共有收益收支公示表(示范文本)》,如实公示上一半年度共有收益的各项明细、结余情况等法定及合同约定内容。

(二)公示要求

1.公示周期与时限: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于每半年末完成收益结算,并与共有收益账户开户银行完成对账。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公示上一年度下半年的收支情况,于每年7月15日前公示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2.线下公示:公示内容须以书面形式,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公告栏、各楼栋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同步张贴。

3.线上公示:在完成线下张贴的同时,必须将同一公示内容在“智慧物业平台”上同步进行公示,鼓励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等电子途径辅助告知。

4.公示期限:线上线下公示期均不得少于30日。

三、平台公示操作要求

1.登录与上传:共有收益管理单位须登录“智慧物业平台”(PC端:https://zhwy.zhszjj.com;微信小程序:珠海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按时上传规定的公示信息,确保平台公示与线下张贴内容完全一致、起止时间统一。具体操作可参阅《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共有收益模块)》。

2.资料真实性:上传的公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支明细表、相关合同关键页、银行凭证、业主大会决议等扫描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供业主在线查询核验。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智慧物业平台”的数字化优势,将共有收益公示作为提升物业管理透明度,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的关键举措抓实抓好。

2.区住建部门、各街道(镇)在督促落实公示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力度协同推进共有收益专户的开设工作。对未按规定开设专户、未按时进行公示或者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管理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共有收益模块)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tzgg/content/post_3870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