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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建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底层商铺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4 13:37:07 本文标签:城市管理局 自然资源 消防安全 安全管理 指导意见 漳州市 住建局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消防救援局,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漳州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筹建组,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底层商铺火灾风险,规范新建建筑底层商铺在规划、设计、审验及使用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漳州市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底层商铺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底层商铺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底层商铺火灾风险,规范新建建筑底层商铺在规划、设计、审验及使用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杜绝违规搭建夹层形成“三合一”场所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底层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本意见所称底层商铺,主要指: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独立建设的底层商铺,以及公共建筑底层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铺。

二、本意见遵循“源头管控、规范设计、严格审验、联动监管”的原则,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及各属地政府协同负责的全链条管理机制。

三、对于确因功能需要设置较高层高的商铺,建筑设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和平面图纸中以醒目图例和文字明确注明“本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后期增设夹层、阁楼等建筑构件”。

(二)结构设计不应预留任何便于后期增设夹层的条件。

(三)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外,尚应执行以下条款:

1.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商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建多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8m(含)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公共建筑底层商铺,层高大于3.8m(含)的,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与上述前两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底层商铺相连通且属于同一防火分隔的其他用房,应一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新建住宅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的底层商铺,层高大于3.8米(含)的,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底层商铺设计标准,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现行规范执行。

四、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中,将新建的民用建筑的底层商铺列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核查内容,重点核查第三条所列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将项目的设计限制要求(如限高、禁止搭建夹层等关键信息),同步推送至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为后续监管奠定基础。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将底层商铺的现场状况与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图纸进行严格核对。发现存在擅自增设夹层、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形的,应当不予接收,并立即向所在地具有相应执法权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七、在底层商铺内擅自增设夹层、阁楼的行为,由所在地具有相应执法权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八、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底层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加强对底层商铺的消防监督抽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意见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城市管理局、漳州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依法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原标准执行,但鼓励参照本意见进行优化整改。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12-25/198344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