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地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技术管理导则》,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质量,规范专家论证行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推进地基基础质量技术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咨询和指导作用,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勘察、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的质量管理,现将《张家口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0日
张家口地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
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地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技术管理导则》,提高我市地基基础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规范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和专家论证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论证专家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所设专业包括岩土专业、结构设计专业。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任期为3年。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参加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论证等相关活动;
(二)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基基础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勘查、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事故原因分析等;
(三) 与地基基础工程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专项设计方案实施前按照本办法从专家库中确定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原则上岩土专业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不少于2人,组成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论证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负责组织协调论证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个专业的论证专家不得全部出自同一个单位。
第八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采取回避制度,专项设计方案编制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本次论证。
第九条 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 专家组专家;
(二) 地基基础专项设计人员;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专家应按照下列技术要点开展论证工作:
(一) 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资料是否齐全;
专项设计方案资料应包括:勘察报告,建筑、结构相关施工图纸,地基基础专项设计方案,计算书等。
(二) 专项设计方案是否安全、科学、合理;
(三) 专项设计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 专项设计方案是否严格执行了《张家口地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技术管理导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应采用标准统一的签到表和论证报告模板。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应形成论证报告,论证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建设单位需将论证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对专项设计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设计方案须重新编制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重新实施论证。
论证结论为通过的专项设计方案,当其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于施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论证。
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设计方案,专项设计方案编制单位需将修改后的资料及时发给论证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把相关资料发给参加论证的各位专家并征求意见,形成通过的一致意见后出具结论为通过的报告并提供给建设单位,专家组组长应将修改后的资料及论证报告一并留存。
第十四条 由于个人健康、年龄超限、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需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专家在论证工作中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回避原则、论证意见不符合实际、不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等行为,一经查实,问题严重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张家口地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技术管理导则》对专家论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文地址:https://www.zjk.gov.cn/zjkzjj/xxgk/content.thtml?contentId=2273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