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听证有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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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2月22日举行了《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稿)听证会,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准备情况
11月20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11-20/5035992.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12月17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12-17/5042953.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17:00
地址: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楼4号会议室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主持人:
戴 伟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2名是:
陈 婧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处副处长
房丽琼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副处长(西山区人大代表)
(三)听证监察人共1名是:
谭洪泉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委书记
(四)决策发言人2名:
张晓化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处长
何 峰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副处长
(五)听证记录人3名:
成奎、李崇阳、张建云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速记员
(六)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15)人,分别是:
王 斌 中共昆明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服务处处长
李 颍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
李灵索 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长
张 翼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雷 娟 昆明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郁 桦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管理处处长
张功厂 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魏小鸿 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工作人员
苏 星 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朱 蕊 昆明雅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理
万国艳 赛诺联行智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
李鹏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斗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唐晓林 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长
田玄玄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建忠 云南小蝌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七)旁听人员:
市民代表。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到会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应改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二)《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合同备案交存,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后续是否存在多退少补。
(三)已接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况下,第九条交存标准按照昆明市以前交2%购房款交存。
(四)《办法(试行)》第二条“国有土地上”适应范围广,能不能完全包括市面上需要管理维修资金的房屋。
(五)《办法(试行)》按照省人大的立法规范,建议统一使用市(县、区)。
(六)建筑区划和物业区域需要统一表述。
(七)住宅与非住宅的交存标准要规范统一。
(八)《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原则上由购房人交存资金,此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是否存在矛盾?
(九)《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7款应急处理关于物业公司的申请方式。
(十)《办法(试行)》第五条明确审计监督无管理职责,把监督和管理分开。
(十一)《办法(试行)》第九条维修资金按照6%交存的标准需明确。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参加听证会的15名听证代表全部同意出台《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认为《办法(试行)》出台非常必要、及时,符合昆明市市情,符合推进昆明市维修资金治理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利于不断提高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共11条将进行进一步梳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将认真采纳,并在《办法(试行)》中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听证代表提出的《办法(试行)》第九条维修基金交存标准等建议,经研究决定修改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按照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适用范围广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修改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替换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审计监督无管理职责,把监督和管理分开。原文表述为做好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应工作,是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本单位职责,未增加新的职责。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物业公司对维修资金申请方式”的问题。将通过细化研究,在《办法(试行)》中有所体现,并通过出台与《办法(试行)》配套的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五)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均已采纳。
原文地址:https://zfjs.km.gov.cn/c/2026-01-08/504824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