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自建房、危旧房安全鉴定工作,现对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机构进行公开信息征集,并统一录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和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25日。
二、征集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同时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3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外省机构进冀承揽业务需按规定办理进冀备案登记手续)。
(三)具有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四)具有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均不少于1人;鉴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鉴定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社会综合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鉴定机构提供资料
鉴定机构录入信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邯郸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录入登记表》、《邯郸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附检测能力范围明细)。
(四)办公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证明。
(五)鉴定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及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六)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鉴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信息、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
(七)单位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八)鉴定机构服务项目。
(九)报送资料及业务联系人需是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相应社保证明。
请于12月25日前,将所有复印件材料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纸质版材料现场报送,PDF电子扫描版发至电子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委托邯郸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实施征集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录入信息;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录入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鉴定机构要将鉴定报告按有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对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应在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书面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和市、县两级住建部门。
(四)已录入信息的鉴定机构停业、转业,变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1个月内,到市住建局办理取消、变更手续。
(五)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检测、鉴定相关技术规范,制定鉴定工作方案,开展现场勘察、资料收集、实体检测、结构验算、鉴定评级等工作,确保鉴定报告逻辑严密、数据真实、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
(六)对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违规名单,撤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和鉴定机构名录信息,同时上报省住建厅业务主管部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报送资料,指导鉴定机构有序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公布方式
公开征集的机构信息核查完成后,录入自建房、危旧房归集平台系统,并在市住建局官网发布。
六、报送地点及联系人
报送地点: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06号房间
联 系 人:王 智 3271187 13931096373
电子邮箱:sadzqaz@163.com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8日
原文地址:https://zjj.hd.gov.cn/html/tongzhigonggao/8282.html



